龙门县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办法
资讯
2025-02-25 10:50
307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河道防洪、航运、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县辖区内未经许可,擅自采砂的行为。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按照“一个中心、统一受理、分类处理”的原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对公众举报的受理、奖励由举报处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查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依法实施。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所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同一违法采砂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等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书信、电子邮件以及直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等形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违法采砂的具体时间、位置及使用作业工具的名称、编号等线索(有相关证据的可一并提交)。
为更好地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举报电话:0752-7783634;地址:龙门县西林路152号县水利局;邮箱:7783634@163.com。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举报处理中心应予以登记,根据举报内容、性质分派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成功调查取证的举报,为有效举报,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九条举报处理中心在接到相关部门查处结果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结果,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举报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汇入。
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举报人或者其他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有奖举报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不服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实属于违法装运河砂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举报人积极协助后续查处工作的,给予60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金领取记录等。
第十四条参与举报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金等情况,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人举报内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河道防洪、航运、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按照“一个中心、统一受理、分类处理”的原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对公众举报的受理、奖励由举报处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查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依法实施。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所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五条同一违法采砂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等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书信、电子邮件以及直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等形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违法采砂的具体时间、位置及使用作业工具的名称、编号等线索(有相关证据的可一并提交)。
为更好地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举报电话:0752-7783634;地址:龙门县西林路152号县水利局;邮箱:7783634@163.com。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接到举报后,举报处理中心应予以登记,根据举报内容、性质分派给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反馈查处结果。成功调查取证的举报,为有效举报,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
第九条举报处理中心在接到相关部门查处结果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结果,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举报人可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汇入。
第十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举报人或者其他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有奖举报处理中心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不服的,举报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第五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具体标准如下: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实属于违法装运河砂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举报人积极协助后续查处工作的,给予6000元至10000元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按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金领取记录等。
第十四条参与举报受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金等情况,违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举报人举报内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