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广州11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政策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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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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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到5年。最新征免

政策如下表所示:广州市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新政策
适用条件增值税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适用购房未满5年计税金额×5%购房满5年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房(计税金额-上手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金额)×5%花都区、从化区适用购买未满2年计税金额×5%购买满2年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房(计税金额-上手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金额)×5%
官方解读:
5年的起算时点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4月21日24:00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4月21日24:00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4月21日24:00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完成合同网签,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办理合同网签或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1.4月21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4月21日24:00前的。
本款的具体操作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原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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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自2021年4月22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将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9区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到5年。最新征免
广州市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新政策
适用条件增值税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适用购房未满5年计税金额×5%购房满5年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房(计税金额-上手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金额)×5%花都区、从化区适用购买未满2年计税金额×5%购买满2年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房(计税金额-上手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金额)×5%
官方解读:
5年的起算时点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不动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4月21日24:00前的,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个人住房转让合同网签时间在4月21日24:00后的,按新政策执行。
4月21日24:00前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但未及时完成合同网签或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已完成合同网签,增值税征免年限按原政策执行,但应当在2021年10月31日前(含10月31日)办理合同网签或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1.4月21日24:00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并且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对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住房转让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在4月21日24:00前的。
本款的具体操作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
原增值税征免年限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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