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银行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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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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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尊敬的东莞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将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

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依法有序推进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 我行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通知规定,做好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有效发挥金融在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
我行将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尽快开展利率调整工作。后续进展信息,将及时在我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点等渠道公告,敬请留意
特此公告
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予我行的大力支持!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日
详细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根据客户家庭当前的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当前的首套房认定标准,并能够提供房屋套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拖欠本金及利息的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二、调整规则及要求
(一)利率调整规则
1.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即LPR+0BP;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即LPR+0BP;
(3)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BP;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发放的贷款,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参考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标准执行。
2.固定利率、基准利率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在转换后按照上述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二)调整方式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2.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指我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客户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贷款)的,我行将与客户协商办理。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对调整范围的贷款,我行将采取批量调整与客户自主申请的方式进行。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浮动利率贷款,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2.对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贷款,客户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的贷款,客户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
4.由于当前贷款存在拖欠款项,未进行批量调整,在已还清拖欠款项的贷款后,客户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
(二)调整时间
1.批量调整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开始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机构。
2.客户主动申请
对符合调整范围,但未进行批量调整的贷款,客户可在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在10月22日(含)前进行主动申请的贷款,我行将在2023年10月31日(含)前完成调整,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在10月23日(含)后进行主动申请的贷款,我行将在受理后进行逐笔审核,审批通过后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申请路径
(一)对符合批量调整的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统一调整;
(二)对需要客户主动申请的贷款,客户需通过线下(贷款服务机构)渠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所需佐证材料请咨询贷款服务机构。
五、温馨提示
(一)成功申请利率调整的贷款,于生效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三)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机构,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调整完成后我行将对客户发送短信通知,如客户存在异议,可于调整日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服务机构。
(四)批量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结果以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为准。
(五)客户可关注东莞银行微信公众号,便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6033咨询,或联系贷款服务机构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东莞银行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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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发挥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我行将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
我行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按照通知规定,做好降低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工作有效发挥金融在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
我行将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尽快开展利率调整工作。后续进展信息,将及时在我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点等渠道公告,敬请留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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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日
详细的调整:
一、调整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根据客户家庭当前的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当前的首套房认定标准,并能够提供房屋套数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拖欠本金及利息的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拖欠本金及利息后,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二、调整规则及要求
(一)利率调整规则
1.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即LPR+0BP;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即LPR+0BP;
(3)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BP;
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发放的贷款,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按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进行调整。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参考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标准执行。
2.固定利率、基准利率贷款
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且当前仍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以及固定利率贷款,可申请转换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在转换后按照上述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仍选择继续执行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则本次不调整。
(二)调整方式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可采取新发放贷款置换或协商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让客户更方便、操作更简洁、服务更高效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进行调整。
2.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指我行新发放一笔贷款,客户使用这笔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贷款)的,我行将与客户协商办理。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对调整范围的贷款,我行将采取批量调整与客户自主申请的方式进行。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浮动利率贷款,我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
2.对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贷款,客户可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的贷款,客户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
4.由于当前贷款存在拖欠款项,未进行批量调整,在已还清拖欠款项的贷款后,客户可向我行提出利率调整申请。
(二)调整时间
1.批量调整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开始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机构。
2.客户主动申请
对符合调整范围,但未进行批量调整的贷款,客户可在2023年9月25日起向我行提出申请,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在10月22日(含)前进行主动申请的贷款,我行将在2023年10月31日(含)前完成调整,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在10月23日(含)后进行主动申请的贷款,我行将在受理后进行逐笔审核,审批通过后新贷款利率于当日起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申请路径
(一)对符合批量调整的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统一调整;
(二)对需要客户主动申请的贷款,客户需通过线下(贷款服务机构)渠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所需佐证材料请咨询贷款服务机构。
五、温馨提示
(一)成功申请利率调整的贷款,于生效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在为客户办理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三)本公告发布后,客户如对上述批量调整安排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机构,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调整完成后我行将对客户发送短信通知,如客户存在异议,可于调整日后一个月内联系贷款服务机构。
(四)批量利率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客户手机设置、运营商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具体结果以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为准。
(五)客户可关注东莞银行微信公众号,便于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6033咨询,或联系贷款服务机构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东莞银行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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