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
本地 2025-01-29 01:10 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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