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惠州城乡低保标准(最新版)
本地
2025-02-07 13:20
423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惠州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惠府函[2017]68号),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公布2018年我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
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3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30元/人·月。
2.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7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280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15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620元/人·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或集中供养机构
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新增城镇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3.孤儿生活保障标准:1620元/人·月
4.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189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520元/人·年
上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有关标准。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新标准
各县(区)要确保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要按7月份保障对象名册,对保障对象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并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在市标准基础上提高相关标准的县(区),应将相关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2.强化责任担当
各县(区)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监管,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开、廉洁高效,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惠州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惠府函[2017]68号),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一、执行标准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
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3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30元/人·月。
2.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7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280元/人·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15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620元/人·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或集中供养机构
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新增城镇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3.孤儿生活保障标准:1620元/人·月
4.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189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520元/人·年
上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有关标准。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新标准
各县(区)要确保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要按7月份保障对象名册,对保障对象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并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在市标准基础上提高相关标准的县(区),应将相关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2.强化责任担当
各县(区)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监管,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开、廉洁高效,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