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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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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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惠州市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咨询热线】:0752-7809328
【救助标准】:请参考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数额表
【实施时间】:20140101
一、救助对象
根据《大病救助办法》,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惠城区户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非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经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区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上述群体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项目外住院医疗费用(即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年内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残疾人不提供此件);
4、疾病证明书(诊断书);
5、医疗费用发票(确需使用复印件时需医院或办理医保报销的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
6、医疗保险报销结算表。
《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共分为3类医院就医,每类医院就医根据自负费用多少分为6个档次,救助比例从10%至100%不等。在一级医院(即基层医院)就医的,救助比例最高;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救助比例最低。非医保自负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越低,救助比例越高。当非医保自负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在5%以下时,无论在哪一级医院就医,均可获得全额补助。
三、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标准参考

四、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惠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惠州市慈善总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项目外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年内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本市非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
(三)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社会事务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本条上款规定的"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人员。
非惠州市户籍但在惠州办理居住证3周年以上并在惠州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3周年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在我市就读的未成年子女,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列为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下称异地人员)。
第三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使用具有计划性,充分考量"量入而出"、"量小面宽";
(二)大病慈善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政府困难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家庭自救、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相结合;
(四)市、县(区)两级慈善总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支持的财政性资助资金;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三)市慈善总会通过设立"大病慈善医疗救助专款",引导社会热心企业、热心人士定向捐赠的善款,"6·30"扶贫济困日活动(或类似主题内容的活动)募集的专项善款;
(四)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第五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确定及应提供的资料、证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4类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时应向市慈善总会秘书处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1、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残疾人不提供此件);
4、疾病证明书(诊断书);
5、医疗费用发票(确需使用复印件时需医院或办理医保报销的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
6、医疗保险报销结算表;
(二)异地人员、特殊个案的医疗救助申请,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但须经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及额度设定
(一)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通常情况下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接受上一年度的申请,特殊情况下经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同意,可年中多次给予救助,并在全年的救助额度中扣减。
(二)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额度按政策外医疗费用多少、所占医疗费用的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等因素来分段分级设定。一般一个人一个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3.6万元。具体数额列表如下:
(三)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特殊,一年内救助金额确需超过3.6万元和本办法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以外的个别特殊个案的救助,须经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医疗救助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可以根据总会资金的筹措等情况,对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额度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或降低。
第八条市慈善总会在"惠州慈善网"设立困难帮扶"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的救助平台,动员社会热心企业、热心人士定向捐赠。通过慈善网募集的帮扶资金,可直接资助给医疗受助对象,也可由市慈善总会转助给医疗受助对象。
第九条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金的,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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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惠州市各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咨询热线】:0752-7809328
【救助标准】:请参考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数额表
【实施时间】:20140101
一、救助对象
根据《大病救助办法》,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惠城区户籍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非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经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区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上述群体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项目外住院医疗费用(即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年内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
二、所需资料
1、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残疾人不提供此件);
4、疾病证明书(诊断书);
5、医疗费用发票(确需使用复印件时需医院或办理医保报销的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
6、医疗保险报销结算表。
《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共分为3类医院就医,每类医院就医根据自负费用多少分为6个档次,救助比例从10%至100%不等。在一级医院(即基层医院)就医的,救助比例最高;在三级医院就医的,救助比例最低。非医保自负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越低,救助比例越高。当非医保自负费用占总医疗费用的比例在5%以下时,无论在哪一级医院就医,均可获得全额补助。
三、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标准参考

四、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惠州市慈善总会章程》、《惠州市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惠州市慈善总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政策规定项目外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个人自负医疗费用")1年内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本市非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
(三)经县(区)以上民政部门(社会事务部门)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本条上款规定的"三无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人员。
非惠州市户籍但在惠州办理居住证3周年以上并在惠州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3周年以上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在我市就读的未成年子女,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列为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下称异地人员)。
第三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金使用具有计划性,充分考量"量入而出"、"量小面宽";
(二)大病慈善医疗救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政府困难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三)家庭自救、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相结合;
(四)市、县(区)两级慈善总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城乡困难居民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安排支持的财政性资助资金;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安排的市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资金(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三)市慈善总会通过设立"大病慈善医疗救助专款",引导社会热心企业、热心人士定向捐赠的善款,"6·30"扶贫济困日活动(或类似主题内容的活动)募集的专项善款;
(四)专项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来源合法的资金。
第五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确定及应提供的资料、证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4类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大病慈善医疗救助时应向市慈善总会秘书处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1、惠州市慈善总会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残疾人证复印件(核对原件,非残疾人不提供此件);
4、疾病证明书(诊断书);
5、医疗费用发票(确需使用复印件时需医院或办理医保报销的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公章);
6、医疗保险报销结算表;
(二)异地人员、特殊个案的医疗救助申请,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但须经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 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及额度设定
(一)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通常情况下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接受上一年度的申请,特殊情况下经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同意,可年中多次给予救助,并在全年的救助额度中扣减。
(二)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额度按政策外医疗费用多少、所占医疗费用的比例和就医医疗机构的级别等因素来分段分级设定。一般一个人一个年度救助额度不超过3.6万元。具体数额列表如下:
(三)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特殊,一年内救助金额确需超过3.6万元和本办法规定的大病医疗救助对象以外的个别特殊个案的救助,须经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医疗救助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市慈善总会理事会,可以根据总会资金的筹措等情况,对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的额度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或降低。
第八条市慈善总会在"惠州慈善网"设立困难帮扶"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的救助平台,动员社会热心企业、热心人士定向捐赠。通过慈善网募集的帮扶资金,可直接资助给医疗受助对象,也可由市慈善总会转助给医疗受助对象。
第九条大病慈善医疗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大病慈善医疗救助金的,市慈善总会秘书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惠州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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